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在法律适用上长期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实务中认识不一,裁判标准亦不统一。笔者认为,从法律体系、纠纷性质、司法实践等多个维度考量,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原则上应适用该司法解释。以下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证。\n\n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n\n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下位概念。
一审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终 1xxx 号民事判决中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合同名称不同,但两者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在法律适用上应具有内在统一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虽然以施工合同纠纷为主要规范对象,但其中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质量、工期、违约金等规定,由于其规范基础在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共同属性,同样可以适用于设计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 号)第一条至第四十三条中,多条规定使用了\'建设工程合同\'这一上位概念,为设计合同纠纷的适用提供了文义空间。\n\n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核心争议与施工合同具有同质性\n\n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常见的争议焦点包括:设计费支付与利息、设计成果的质量标准、设计工期延误、设计变更与费用调整、合同解除及责任承担。这些争议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争议类型具有高度同质性。
\n第一,设计成果的质量问题可比照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原司法解释关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修复、减少价款、赔偿损失等规则可以适用。
\n第二,设计工期与施工工期合同管理逻辑相通,原司法解释有关工期顺延、暂停施工等制度可类推适用。
\n第三,设计费与工程价款本质上均为工程价款,关于工程价款计价标准、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可以准用。
\n据此,广东高院、江苏高院等发布的地方司法文件均明确设计合同纠纷可参照适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n\n三、九民纪要与《民法典》新司法解释脉络澄清了一般法与特殊法关系\n\n《九民纪要》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架起了公司法、建设工程法律相关规范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规则的关系理解,第四部分关于合同纠纷的内容不仅以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为纯粹一般规则,其规则仍以典型合同为核心的具体性质为前提,并对建设工程等复杂争议不加以排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在导言表述中使用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体称谓,但从司法解释的整体架构看出,因其诸多个别规范含及全部工程合同的一般规则,例如关于合同解除条件等规范不具置性的必然差异性而仅施工可能遇及,解决实操混乱产生利益诉求不平衡也需要当然处理;即便认为源于体系之目的解释,也都论证扩大适用于同为特种承揽与继续性合同的设计类诉争具备主体意义的专业评判做法值得肯。\n\n四、\n\n综上,从《民法典》体例的一致性和规范适用主客体同等级化的背景条件下,同时聚焦维护建设方与被建设方的上下游之间的秩序制衡生态,具备相同定位的管理复杂性。在个案当中采用建设工程施工解释的一般精神和逻辑处置广泛悉关建工类设计经费、成果和时间后果,既是人民法院审理裁判职能本质对照类型化应对和有分之处细微化应用之间的互通平衡。但当下文另指出例外原则仍是需警惕在特异性专属性下已明应当依照实际的独特性规律供裁量评价为主——只是优先为常态无需对个性时用普遍的现有面广。因而建工设计案如同属籍的整体归属,原则上应按最高院该项解释内容并对随后法条因应的衍作积极适例呼应新产业规则体系建设及时破删并纳完态结构下的理解并且充应用调精细化增缜以因应变新的实局予以充沛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仍需良学善用。